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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業文化研究會章程

          發布時間:2016-04-21來源:深圳市企業文化研究會編輯:唐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

          深圳市企業文化研究會,英文全稱是SHEN ZHEN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ING ENTERPRISES CULTURE,英文縮寫為SAREC。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在本市從事和推動企業文化研究的群眾性學術團體,由本市企事業單位、商協會、企業文化研究機構自愿組成,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獨立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夯實深圳企業文化建設,推動深圳企業文化創新,為落實文化立市戰略、增創深圳發展新優勢,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源源不斷、生生不息的精神文化動力。

          第四條本會的使命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服務經濟建設和促進企業發展為中心,研究企業文化建設中的熱點難點,引導企業文化建設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相結合、與城市文化特質建設相結合。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創新創業、求真務實的方針,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改革發展的要求和企業文化建設的實際,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

          (三)貼近實際、貼近企業、貼近群眾,準確把握新形勢下企業員工思想活動的新特點,努力提高企業文化建設的吸引力、親和力、感染力和說服力。

          (四)堅持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應用為主,把加強和改進企業文化建設的任務落實到基層。

          第五條本會由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主管,接受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調查了解企業文化的動態,組織企業開展企業文化建設理論研究、應用研究,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作用;

          (二)總結推廣企業文化建設的創新經驗、優秀研究成果,發揮示范單位的引領作用;

          (三)組織企業政工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企業文化工作者的培訓工作,著力提高企業政工隊伍和企業文化工作者的思想和業務素質;

          (四)組織參與全國和各省市的企業文化建設學習交流活動,組織開展全市企業文化建設的各種交流活動;

          (五)指導會員單位開展企業文化建設;

          (六)編輯出版企業文化建設論文、論著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其來源范圍為

          (一)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單位、本市企業文化研究機構;

          (二)本市相關機關事業單位;

          (三)本市各商會和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

          (四)中央和各省駐深單位;

          本會不吸納個人會員,根據需要可聘請特約研究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申請人組織機構健全。正常守法持續運營,重視并長期開展企業文化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報會長批準;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企業文化的調研報告、經驗材料、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并繳回會員證書。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調整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超過到會會員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批準,報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本會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長辦公會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討論會員提出的提案和建議;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理事的產生采取協商方式,經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超過到會理事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有關人員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在不召開理事會的情況下,會長辦公會議履行理事會的職責。會長辦公會議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會長辦公會議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超過到會副會長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設秘書處。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2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2人。根據組織部門的要求,本會會長由中共市委宣傳部領導擔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由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相關處室領導擔任。其他副會長人選由副會長單位推薦。必要時可聘請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本會會長和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匯報請示工作;

          (三)提出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人選,報會長辦公會和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批準;

          (四)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會員大會由會員單位派選代表參加;理事會由理事單位派選代表參加;副會長由副會長單位選派代表參加;會長辦公會由副會長代表和秘書長參加。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調離原單位或不再從事企業文化工作的,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職務自行免除,由所在單位另推薦人選繼任,報理事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財政撥款;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為:

          (一)會員單位每屆交納10000元,理事單位每屆30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屆交納50000元,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交納100000元。每屆5年,會費一次性收??;

          (二)鼓勵有能力的會員(特別是理事以上單位)以資助方式支持研究會開展用于為會員單位及深圳企業文化研究發展服務的公益事業;

          (三)特殊情況需減免會費的,可申請減少或免交,需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中途退會或被除名,余下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審批。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后報會員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的章程,報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審批、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會接受中共深圳市委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秘書處掛靠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宣傳處,會址設在深圳市社會組織創新示范基地。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核準、深圳市企業文化研究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修改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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